南通市互聯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南通市互聯網協會”,英文名稱為:Nantong Internet Association,縮寫:NT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南通市從事互聯網業及互聯網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關心和有志于推動南通市互聯網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創新的思維、協作的文化、開放的平臺、有效的服務為指導思想,為會員需要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適時建立黨組織并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暫時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同時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協會理事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南通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江蘇省通信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是中共南通市委網信辦。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七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南通市環城南路11號電信綜合樓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是:
(一)團結互聯網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個人,向行業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單位反映會員和業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并實施互聯網行業的規范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系,調解會員糾紛,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權益。
(三)開展我市互聯網行業發展狀況、新技術應用以及其他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發布統計數據和調研報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為業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開展有益于互聯網發展的研討、年會等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發揮互聯網對我市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參與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網絡社會組織聯合會、江蘇省互聯網協會等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合作與交流,提高會員單位管理及服務能力,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六)經行業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單位批準、授權或委托,制定互聯網行業標準與規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獎項評選或申報推薦等工作。
(七)開展互聯網公益活動,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維護行業良好風尚。
(八)辦好協會網站,開展網絡文化活動,引導網民文明上網。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不良信息處置工作,凈化網絡環境。
(九)承擔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三)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與互聯網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在互聯網領域有較大影響力且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秘書處審查;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協會活動;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各種活動;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協會做貢獻;
(八)向協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協會簽發的入會通知書和會員單位銅牌(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本協會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熱心于本協會相關事務,致力于本協會的發展;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積極為本協會做力所能及的貢獻。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代表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十)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需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但不得超過70周歲,并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權、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做出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同時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 事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報備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協會收入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 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等。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在社會上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備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管理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30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